FOB条款下无单放货怎么办

FOB条款下无单放货怎么办

看个案例,青岛一家出口公司与韩国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由青岛公司向韩国公司出口家具一宗,贸易条款fob,卖家备齐货物以后呢,依据买家指示向青岛货代A订仓并交货,货代A呢向卖家交付了全套正本提单,提单签发人为B公司,卖家拿到提单以后向买家主张货款,但是直到货物到目的港也未见收货人付款,于是卖家不断的去催促,直到后来呢,卖家得知提单在手,货物却已经被提走了,买家不会再付款,提单在手,货物怎么会被提走呢?于是卖家直接诉讼到法院,要求追究这个承运人的责任,法院判决承运人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在于承运人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吗?当前敢于无单放货的企业通常都是劳公司或者远在海外,想让其承担责任很难。无端放货怎么产生ffob啊?意味着买家指定承运人通常就是国外的货代或者其在中国的代理买家控制运输。货代往往听从买家,甚至说被买家直接控制无单放货通常都发生在该种情形之下,该种贸易方式啊,通常会产生两套提单,传东单和货代单。货代从传公司取得这个传东单以后啊,直接就可以将其寄给国外的代理人,国外的货代在收到传东单以后呢,即可从船公司提货。至于说国外收货人将货物交付实际收货人的时候,是否要收回货代单,这就两说了,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啊,不要求收货人交回正本提单,那发货人手上的货代单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废纸一张。哪种交货方式比较安全?事实证明,总体来讲,出口业务中啊,采用CF或者CR要比fob有利,因为在CF条件下呢,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当事人,他可以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宜,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还。需要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以及经济上是否合算。Ffob的风险还在于,如果指定货代不能直接订仓,而通过其他专业航线货代去订仓,那么对于运输中目前并没有真正的控制权,导致了如果运输出现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卖方可能会说,这个ffob货运输不是我们负责,与我们无关,我们不需要操心。恰恰这个观点是有些问题的,因为货物运输它是一个多选题,当运输时间延长,增加的是厂家资金流转周期,比如同样到南美,有的船需要开60天左右,有的呢,只要一半的时间,这将延迟货款回收的时间。收货人有时啊,为了降低运输成本,不惜指定一些航程较长的船去运输,这样的行为呢,是可以理解的,如果货值较少,那还看不出什么,如果货值较大,客人付款速度慢,将导致汇率问题的不确定,大家应该深有体会吧。现在汇率一天一变,汇损问题不得不考虑,遇到无单放货怎么办?除了找中信宝,别的都很渺茫。网上给出的建议呢,包括说找大使馆,打国际官司啊,各种加黑名单,找收账公司,且不说客户是不是职业诈骗啊,会不会有好几家公司,有没有黑道背景,对这些威胁是不是在乎,光是岳阳跟进取证,劳民伤财,心力憔悴,接下来什么生意都不用做了。物权才是外貌中最重要的事情,不要整天的只是埋头讨价还价,而掉进了别人设计好的陷阱。还是那句话,事后补救,不如防患于未然。记得点赞关注。

我司专注于国际物流软件开发,海运国际物流软件空运国际物流软件铁运物流软件

FMS货代软件货代集运系统货代系统货代软件国际快递系统,多年来一直专于研发,销信于一体货代系统开发公司